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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稻香村”很好,但下一秒就是我的了!

2016年11月27日,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稻企业)在获得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商标后被批准用于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商品。经核实,商标在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苏稻企业在一家“自选超市”门店对标有“老面包”的食品(由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监管)进行公证,并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产品包装袋上标有Y 企业的生产企业。

一审法院认定“苏稻企业”的企业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苏稻企业和Y 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文件证据证明标有“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是由Y 企业制造的。Y 企业生产和销售涉及的商品,对苏稻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Y 企业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和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Y 企业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公证文件仅公证了“老面包”的印刷文字和图形,不能证明“老面包”是其生产和销售的。这并不构成对苏稻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一审法院在赔偿问题上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苏稻企业提交了购买所涉货物的公证作为证据,所涉货物上印有企业名称和Y 企业生产地址,因此要求所涉货物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商品包装袋正面和背面的显著位置印有“香港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稻香村”字样更加醒目。这导致消费者过于关注企业名称“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故意附加“企业”的商誉,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苏稻企业的商品。因此,Y 企业生产和销售涉及包装的货物对苏稻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了Y 企业的上诉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在实践中,企业的冠名权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公司名称在这里可以被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苏岛企业自1987年以来一直使用“稻香村”作为其业务名称。结合书面证据,可以确认“稻香村”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

Y 企业生产和销售与“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相关的商品。“稻香村”的大量使用导致了相关公众的困惑和误解。消费者很容易将苏道企业产品或与苏道企业有特定的联系搞错。因此,Y 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苏稻公司字号的知名度、影响力,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Y公司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并根据合理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酌情确定合理支出,依据充分,数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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