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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地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该承受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一种危害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的腐蚀剂。近年来,很多中国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显示,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企业或竞争对手干扰各种动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四个方面,解释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组成:
  1.关于非法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学术界的许多学者正在研究非法性是否应该独立地成为侵权的组成元素,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这种非法性因素是不可或缺的。

2.关于损害事实的问题(结果)。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组成中,无论是三个元素表示、四个元素还是五个元素,都认为损坏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素之一,但很多学者都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组成,损坏事实(结果)不再是必需的组件,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差异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某些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需要损坏,只有导致损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需要确定侵权的责任大小。确定因果关系是有道理的。

4.关于主观要素。在上面描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元素之一是犯罪者主观上是错误的,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组成不是主观错误的必要元素。中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森华
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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