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VS无印良品,孰是孰非?
2018年10月31日
双十一,全民网购热潮正在来袭!
2018年11月3日
全部资讯

短视频又惹事?这次和著作权有关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审理了建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百度”未经原告“抖音”许可,擅自将涉案“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索赔105万元。该案在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热议。短视频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交锋观点之一。

首先,何为短视频?作为近年来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短视频核心在于其总体时长“短”,内容丰富无边界,瞄准下沉人群。参考恒大研究院对短视频行业的研究报告,可见短视频的时长标准虽无严格的界定,但基本固定。相对于长视频、直播、网络游戏、微博等互联网内容产品而言,短视频大多在五分钟之内,但一般不超过八分钟。

其次,短视频的类型较为复杂、多变,主要分为三大类,或以用户原创内容(UGC)为主、或以专业团队创作视频(PGC)为主,又或者以UGC+PGC结构呈现内容的。

image.png

image.png

在此次案件中,原告“抖音”认为涉案短视频虽只有14秒,但由创作者“黑脸V”经精心设计、编排、剪辑、表演后独立创作完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其个人的智力成果,且关注度高,评论量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应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抖音”所述中,出现了两个关键点:“独立创作”与“作品”,两者之间似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是在于创作人独立创作后的产出,即可视之为作品?还是指除了具有独立创作性,仍需综合其他考量因素,才能判定是否为作品?因为只有首先成为作品,才适宜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但目前,由于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在法律保护方面均处于探索期,对短视频属不属于作品范畴内无明确界定。那么,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就在于短视频究竟属不属于作品?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被定义为:以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九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image.png

简单的说,即作品应具备三大条件,具体为: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即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而所谓创作,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

如此看来,只要短视频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至于属于哪一种权利保护类型,需要依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当然这也是当前短视频权利保护的难点。

谈及权利保护,依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短视频用户数量持续增长,短视频产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领域存在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主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表演、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等。不过在实践中,由于短视频的侵权认定在著作权法上较为模糊,短视频的类型又较为复杂多变,这给创作权利人以及平台方维权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不仅有损原创者的个人利益,重创整个内容平台,更严重扰乱了整个短视频市场秩序。另外,短视频的制作者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版权作品比例低,侵害著作权的风险较大,而诉讼成本与短视频的制作成本、商业价值往往不相称。因此,短视频版权保护,应当着重于事前的侵权防范。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也值得探讨。

针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监管措施,特别明确网络用户和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运营方要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保护机制与侵权申诉渠道,助力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创作者要积极对自己的原创作品进行确权保护,只有政府、直播平台运营方和创作者三方互相配合,形成统一的保护机制,在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曙光才会尽早到来。

eling
eling
当代反卷达人
政策利用
禾才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