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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VS无印良品,孰是孰非?

近日,一篇“日本‘无印良品’公司败诉,在中国今后只能叫MUJI了”的文章在某平台出现,并迅速引发网友批判北京无印良品冒牌侵权抄袭日本无印良品的“一边倒”舆论,文章主要内容如下:“日前,法院裁定2005年在上海成立的日本无印良品公司所使用的“无印良品”商标侵害了北京棉田纺织品商标权,日本无印良品需赔偿其62万元人民币”。事实上,日本无印良品只是在第24类商品的商标使用上败诉,但今后在中国只能叫MUJI却是个假新闻。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商标保护及管理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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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次涉事商标权争夺战的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简称“良品计画”)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棉田”)。

第二,分析判决书可得到以下几点信息:

(一)北京棉田仅起诉良品计画在第24类商品侵权使用“无印良品”及“無印良品”商标;

(二)北京棉田享有第24类商品的“无印良品”商标权;

(三)良品计画没有注册全品类“無印良品”商标;

(四)良品计画可以使用已注册范围内的商标。

由此可见,良品计画的侵权只涉及第24类商品的商标使用。第24类具体是一个怎样的概念?现行我国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第24类商品被定义为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涵盖11个类似群,314项商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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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国“无印良品”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0年4月6日,由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4 月28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等商品,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后经商标局核准在2004年8月2日转让给此次事件的涉事方北京棉田。良品计画虽然在1999年11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無印良品”商标,但仅指定使用在第16、20、21、35、41 类商品或服务上,且截至2000年4月6日前,仍未申请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無印良品”商标。至此,按照中国“商标注册在先原则”,良品计画无法在第24类商品上合法合理使用“無印良品”商标。

第四,商标作为一种市场流通标识,它不仅仅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构成的一种符号,更重要的是代表了实际使用者的商誉。但不可否认的是,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与北京棉田的“无印良品”,两个商标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设计风格趋于一致,且发音相同,在形式上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此次事件中,良品计画在第24类相关商品中使用“無印良品”及“无印良品”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因此,综上所述,良品计画在商标注册方面侵权败诉符合法律程序的判决。另一方面,值得引起深思的是事件折射出的商标抢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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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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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棉田的无印良品商标

商标,区别商品的来源和不同的生产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就是商品质量的代名词,彰显着商品的声誉。为何“無印良品”商标会遭到抢注,往往包含三大原因:

一、商标品牌意识不足,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

“無印良品”是一个日本杂货品牌,以服装、生活和食品三大类占商品经营主导。那么,究竟“無印良品”为何没在中国大陆境内首次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并注册第24类商品呢?翻看“無印良品”发展的几个重要节点:

1980年12月,“無印良品”诞生,造出厨房用保鲜膜、柔软剂、无磷清洁剂、牙刷等9种家用品和31种食品;

1981年,“無印良品”开始销售服装类商品;

1995年,“無印良品”推出了冰箱、洗衣机、电话、电锅、微波炉等家电商品;

1999年,“無印良品”产生了孕妇及婴儿服饰、儿童用家具等。

相比较而言,在1980年—1999年间,在售的“無印良品”商品并未过多的囊括“棉织品、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等第24类商品。这就造成了良品计画在中国大陆境内首次注册商标时,目光可能只停留在当时正经营使用的主力商品上,加之自身商标品牌缺乏长远规划,对中国市场商标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相关制度了解不全面,从而为以后的商标权益埋下巨大风险隐患。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已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则。为防止企业商标遭到抢注,企业在开拓市场之前,必须考虑商标品牌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和前瞻性,分析企业自身和行业内竞争者的商标信息,明确企业在商标设计、注册、保护、运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以获得合法化的“身份”,为将来的事业发展打下稳健基础。

二、品牌价值大,保护力度不足

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本和财富。而商标本身蕴藏的无形价值,是恶意抢注日渐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是“無印良品”,还是“无印良品”,均已在受众认知中根深蒂固。而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又始于1980年,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创造性,并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1990年到1999年间,MUJI的营业额由245.1亿日元攀升至1066.9亿日元。而中国作为“無印良品”海外增长着力点:从2005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门店起,截止16年底,近10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99%。“無印良品”品牌建设在中国延伸成功,拥有一定消费群和顾客忠诚度。因此,企图依靠“傍名牌”打开市场,获取利益的跟风者从来都层出不穷。

但是不得不说,良品计画的商标问题一直没在根源上做好优化。比起企业自身的发展,居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的争斗可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如何多形式保护品牌商标,让攀附者不能攀附,让消费者不再混淆,防止品牌价值受侵害,仍然任重道远。

三、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且《商标法》规定“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只能是在中国境内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中国境外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倘若尚未在中国境内使用,在中国境内即不具有商标权益,不宜受商标法保护。

良品计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棉田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中,良品计画声称“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域外在先使用,并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二审法院认为良品计画委托中国大陆境内厂家生产加工第24类商品供出口,且宣传、报道等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外,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不仅明确了我国的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我国的司法政策和判例更加承认这种地域性。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即使驰名,亦无法被保护。而作为企业,更应警醒,无论是在商标授权还是商标侵权认定中,地域性原则均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走出去或走进来,学会按照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注意把握和妥善处理商标地域性与全球化的关系,实为保护企业品牌之良策。

总而言之,“無印良品”商标之争在未来有可能会继续下去。除“無印良品”外,前不久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尚无结论,围绕露露知识产权案纠纷升级,王老吉的纷争,对于商标保护,国内外企业都应当防患于未然,建立保护机制,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实现品牌利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多方利益的一荣俱荣,才是未来选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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