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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涉“税”,为什么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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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两篇有关“税”的文章发表后,观众老爷们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大多数都在表达自己愤怒。质问范为什么没被判刑,疑惑同样是偷漏税,为什么刘晓庆700多万却坐了442天的牢,而范却仅仅只被罚8.8亿且免去牢狱之灾?

不少朋友将这种“不公正”归结到范冰冰的漂亮脸蛋,大骂中国法律“偏袒”,甚至猜测范的背后是不是有人?其实,这要分析一下。


刘晓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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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公布了对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的调查及行政处罚决定后,其中新华社通告中有段话,格外引起我们的关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悉,撇开滞纳金和罚款,范冰冰个人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偷漏税款高达2.553亿元,其中偷逃税款为1.413亿元。

如此高的金额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甚至不能接受。

网上也有很多对比2002年案发的刘晓庆涉税案,以及2014年3月终审的空姐代购案。

事实上,刘晓庆涉税案准确说是刘晓庆公司偷税案,该案最终定性为刘晓庆公司偷税罪,公司总经理靖军作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2004年终审判了3年),而刘晓庆先后被刑事拘留及逮捕,共羁押了400多天,最终并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坐牢,是通俗语言,其中包含各种关押行为,但在法律层面上,特指刑事处罚。至2004年终审,刘晓庆都未被起诉,因此,从法律意义来说,刘仅被刑事警告(也就是拘留),并未真的受到刑事处罚(坐牢)。


前置程序是范冰冰未被直接刑事处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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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刘晓庆涉税案期间,《刑法》第201条罪名是偷税罪。规定只要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达到一万元,即可定罪。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并施行,对第201条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

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随着修改的正式实施,罪名也由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

这一修改设置了行政处罚作为追究逃税行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只要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予以行政处罚,并且满足5年内未翻过同一错误,或者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因首次被税务处罚时涉案数额的多寡而改变。范冰冰目前正这一“前置程序”阶段,这也正是她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却依旧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


这里,就有人问了,为什么要修改成这样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副主任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入。对行为人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如果能够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更有利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也利于公民、企业自觉提高纳税意识。

这也进一步点明了,范冰冰不受刑罚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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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重新规定了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改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对比04年的刑法规定,一万元的起刑点其实非常之低,如果真的严格执法,几乎没有人敢大声说:我没有偷税!房屋出租需要交税、个人所得需要交税……即使现在规定5万元的起刑点,又有多少人能说自己从未漏缴过?

2009年和2010年所做的修改,不仅利于明星等高收入阶层,也是平等保护了每位纳税人。

如果逃税罪的规定依旧停留在1万元和没有前置程序的情况下,那我们普通公民都有动辄入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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