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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米无效西门子专利案,窥探其背后的玄机

一提起西门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西门子冰箱,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抽油烟机。

没错,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西门子就是一家牌子够硬,质量不错的德国电器制造公司,和中国的海尔、美的、格力差不多。

 

 

但是,西门子并不仅仅做电器,它还涉足了一个炙手可热的领域——电子通讯。早在1986年西门子就推出了全球首款大哥大,1998年又推出了全球第一部彩屏手机。

虽然后来西门子手机发展势头不是很好,但西门子并没有放弃在电子通讯领域的专利布局,最近还和小米公司杠上了。

 

1、小米起诉西门子

小米和西门子,这两家公司很少有人能够联系在一起。

然而,小米公司却切切实实告了西门子,原因是小米公司认为西门子公司的一项涉及控制信道数据方法的发明专利应该被无效。

该专利名称为“无线电系统中传送用户特有控制信道数据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CN02812385.9,专利权人为西门子公司。

 

 

该专利的说明书摘要中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简而言之就是:

这个专利是能够通过传送用户特有控制信道数据的方法,实现基站与手机之间的灵活控制,进而实现手机速度更快、容纳手机用户更多的目的。

小米公司看到这个专利后说:你这个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应该被无效。

 
2、无效请求被驳回

小米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西门子公司的该专利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这三个法律条款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应当采用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要清晰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西门子公司也没有坐以待毙,他们更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后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维持西门子公司此项专利继续有效。

 
3、再次上诉被驳回

小米公司不服,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小米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第1项和第15项的修改超过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且不具备吸引性和创造性。相应的,其余从属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整个专利应该被无效掉。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西门子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权利要求1、15包括三个并列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不存在超出修改范围的情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法》的要求,仍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目前,这一案件仍在处理中,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或许可以嗅到一些隐藏的蛛丝马迹。

一般来说,专利无效,尤其是大企业的专利无效,都是在自己的专利被起诉侵权后,做出的一种反击。

但是柯北没有查到西门子公司对小米类似的专利进行无效请求或侵权起诉,那小米为何多此一举来起诉西门子呢?

第一个原因可能是对2018年西门子对其起诉的报复。

2018年,西门子对中国的多家手机厂商进行了起诉,小米也在其中。其起诉的了两件专利,每件专利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

不过,这次起诉没有成功,小米协同魅族和VIVO对西门子的两项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后来西门子的专利真的被无效了。

小米虽然没有任何损失,但是梁子也许就此结下了。

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小米也想要做相关的专利布局。

 

 

每一家公司都是以利为本,因为旧仇和一家公司互撕是不太成熟的行为,小米对其发起无效宣告的更大可能性是,它也想做相关专利布局。

但是在专利检索的时候发现该专利已经被注册过了,因此就需要先无效掉该专利,然后再进行专利申请。

不管是何种原因,案件判决结果还没有出炉,究竟胜负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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