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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别往我身上靠,我有特权我骄傲

【禾才科普】在科普“驰名商标”之前,我们先简单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通俗来说,就是出名,闻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解释,驰名商标是指经过商标所有人长期宣传和使用,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建立起了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机构认定构成驰名的商标。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商标法不存在“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非在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称谓。当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构成驰名时,可以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与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808460号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后转让到路虎公司名下。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力公司)在网站、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ROV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奋力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路虎公司以奋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奋力公司停止侵权并向路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12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被诉侵权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由于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权”,故法院判决奋力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权益,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科普提示: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广为人知,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与一般商标相比更具有“存在感”。尽管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也将受到损害,进而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因此,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是对商标所有人劳动成果的坚定维护,对“蹭名牌”现象的无情打击,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有力保护。

 

二、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打破五年期间限制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樱花及图”商标在排油烟机、厨房炉灶等厨卫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构成驰名商标。

昆山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JSUYIHA樱花图案”商标与驰名商标“樱花及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樱花卫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距离诉争商标申请日已超过五年的法定期限,但由于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为恶意注册,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科普提示:第三人商标注册之日超过五年,商标所有人若要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二,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对上述情形可以打破五年法定期限的规定,是对恶意注册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特殊”保护。

 

三、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公司的第1659003号“华夏长城”商标于2001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等商品。在案证据显示,该商标经过中粮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华夏长盛公司地处山东省蓬莱市,且与中粮公司同为经营葡萄酒产品的企业,应当知晓中粮公司及其“华夏长城”商标的知名度,却仍于2007年4月19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并且,“华夏长盛”与中粮公司的“华夏长城”商标高度近似,华夏长盛公司将其字号使用在葡萄酒产品上,容易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判决认定华夏长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中粮公司对第3244771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科普提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本身也极可能蕴藏有巨大的商业利益,部分不良企业为借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这股“东风”,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好了,本期的驰名商标科普就到这了,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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