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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以一个案件为例,来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维权的影响力

你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吗?你知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维权诉讼有怎样的影响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案例回顾

重庆百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百笑医疗)和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仙草药业)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问题而对峙法庭。

 

原告百笑医疗认为自己的ZL201220250638.7号实用新型专利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被告仙草药业以经营为目的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百岁灸”。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仙草药业侵权成立,仙草药业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就使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

 

仙草药业主张《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虽然认定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具备的创造性,但是同时认定了固定艾柱而设置插针形状为杆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因此仙草药业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插针为杆状”的技术方案不应予以保护

 

二、案例分析

仙草药业的主张实质问题在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是否对于专利的有效性具有影响力。

 

首先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自从2009年我国引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以来,专利权评价报告就在专利纠纷司法审判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专利权评价报告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

 

在我国专利制度下,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欠佳,所以,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建议性的口吻规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但其实在《专利法》的规定中,专利权只在4种情况下会失去效力:1. 被宣告无效;2. 保护期限届满;3.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归纳缴纳年费;4.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专利权。而这四种情况,并没有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此性质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关于专利权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结论仅供参考使用,这就导致专利权评价报告程序性意义重大,实体性意义微小。

 

在本案中,仙草药业虽然提出了一些证据,但在专利评价报告中仅仅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造成了影响。而专利的稳定性不等于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法院驳回了仙草药业的上诉,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案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实是一份证明性文件,虽然无法直接无效一件外观或实新专利,但却对案件审判具有一定参考和引导的作用。

 

1. 专利稳定性的证明

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无量专利网上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2. 在专利诉讼中提供部分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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