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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快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不符合《办法》规定且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义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统一专用标志不仅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适用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及其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使用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保证使用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或规则生产,确保产品的特定品质。另外,举办地理标志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或确有正当理由和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的方式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使用人应按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为每个合法使用人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专用标志,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使用人专用标志的下载和发放工作。同时,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标注相应的地理标志名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及商标注册号,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商标注册号,是《办法》与以往相关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的显著不同之处,将为地理标志监管执法提供更加直观的判断依据,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执法水平,也将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四是明确了使用监管责任。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鼓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使用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使用专用标志,如违反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致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增加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仍然可以使用原标志。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更换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指导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推进计划,稳妥有序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印制和发放,指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时完成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二是严格规范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根据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情况,严格审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聚焦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程序、短视频平台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四是广泛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宣传。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服务引导。鼓励及时为公众提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的监督协调和示范引领作用,共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 张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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