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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册带有“国”字的商标,可不是那么容易

对于包含“国”字商标的审查一直是备受商标业界关注的问题。大家应该还记得2019年6月,“国酒茅台”宣告正式改叫“贵州茅台”。而近段时间,“紫光国微”商标一案,经历了一波三折,终于终审,结果是“紫光国微”胜诉,可以注册该商标。

那么,就有小伙伴问为什么国酒带“国”字不能用,而国微跟“国徽”相近还带“国”字却可以用呢?

 

小禾,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要注册含“中国”商标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哪些商标是不能注册的,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下列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JAPAN”木屐(“JAPAN”译为“日本”)是不允许的。经该国政府同意是指申请人能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

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又比如“紫光国微”商标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国微”二字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可能与国家存在联系,容易引起误认,具有欺骗性。

 

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7、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二、含“中国”商标须具备4个条件

 

说完不能注册的类型,我们来说说如果真的要注册带有“国”字商标的,需要哪些条件?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例如,“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就是此类注册商标。

 

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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