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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抖音对“抖商”获赔200万

短视频时代,流量为王。说起移动端流量最大的APP,绝对非抖音莫属,日用户数量超4亿,流量网红频出,这样大的一块蛋糕,肯定很多人都想分一杯羹。

 

前几天,我们就聊过有公司注册“抖音爆款”商标被驳回一案。很快,热度很高的抖音又有一案宣判了。

 

1. 抖音对“抖商”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关于抖音的商标权纠纷案。案件的原告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杨某某。除了商标侵权纠纷外,案件还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字节跳动和微播视界不必多说。字节跳动开发出了抖音短视频;微播视界则是抖音的品牌拥有者。

那么某抖商,某抖友等公司又是什么来头呢?原来在抖音火了之后,许多相关抖音的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些公司专门对用户进行抖音培训,这种商业模式也被称为——抖商培训。

 

作为被告的三家公司和一位法人,就是所谓的“抖商”。2018年12月17日,这四名被告共同举办了一场“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在会场的宣传中多次使用“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注册商标。

 

字节跳动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会误导公众将其与字节跳动有特殊关系。同时,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文章,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了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的抖音标识并进行网络宣传,涉嫌著作权侵权。

 

2. 惩罚性赔偿,获赔200万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而四被告在多个公众场合和公众平台对以上注册商标进行了多次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此案又是一例商标“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对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微播视界50万元。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某科技公司赔偿微播视界10万元。

 

最近几年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标的价值也更加凸显。在之前的法律中,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只有补偿性赔偿,对于民事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规定相对较少,导致侵犯商标权的成本较低,恶意抢注等危害商标注册良性发展的情况屡禁不止。

 

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加入了商标惩罚性赔偿规定,一方面说明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于遏制商标抢注等不良风气也有深远的影响。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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