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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过期装潢是否仍受保护

  说到椰子汁,我相信很多人会首先想到“椰树”牌椰子汁。这种椰子汁因其味道鲜美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椰树品牌的独特包装已成为微博的热点。然而,前段时间,品牌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的制造商,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和其他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认为两公司擅自使用其特有包装、装潢,索赔金额高达100万元。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椰树”牌椰子汁的产品装饰由知名商品独特装饰。这两家公司需要赔偿8万元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禅城区法院认定,椰树成立于1980年,椰树品牌椰子汁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因此,椰树的“椰树”商标可以被认为具有很高的声誉。其椰子汁产品在中国也有一定的市场声誉,可以为相关公众所知,并可以依法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另外,“椰树”椰子汁中使用的罐子于2005年7月15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布。装饰由一系列文本、图形、颜色组成,它是独一无二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装饰。侵权产品足以让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错误识别货物来源或认为货源与椰树公司的货物有特定关联,这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2017年8月,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类似于“椰树”椰子汁产品的独特装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椰树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三被告的利益尚未得到充分证实,法院判决两家公司根据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判决赔偿8万元椰树主观错误程度。对上述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罐头公司拒绝接受上诉,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椰树的椰子汁产品装饰具有明显的识别特征,附在装饰上的椰子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椰树公司在椰子汁产品上使用的装饰构成了众所周知的产品的独特装饰。外观设计专利的选择或声称权利的知名商品的独特装饰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不同手段知识产权,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超过保护期,只要权利持有人的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能见度、附在产品的装饰上具有鲜明的识别特征,而且知名产品的独特装饰仍应受到保护。

  同时,尽管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装饰与椰树椰汁产品在文字内容和椰子、玻璃图案方面的装饰略有不同,但上述差异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这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这两种商品的困惑。法院还认为,该公司声称其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因此没有承担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双方争议的是——专利过期装饰的外观是否仍然受到保护?

  首先,对同一载体的权利保护不是“重复保护”或“过度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保护对象的权限是不同的。尽管由于权利对象载体的复合性质,两种或更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共存于同一权利对象载体上,但必须注意到各种权利是不同的,并且载体的身份不能等同于权利保护。重复性。根据法律规定,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观设计、工作,商标权利终止有法律条件,但没有规定终止基于同一载波的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晨光独特装饰不正当竞争案”中也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答案:在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在各种知识产权共存的情况下,终止权利并不一定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丧失。可以看出,当外观设计满足商标的组成和条件时,它应该受到专利法、著作权方法和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进入公共领域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在任何意义上自由使用它。公共领域是指与专有权分离的部分,可以由公众自由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领域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范围。例如,著作权的公共域包括:著作权的公有领域包括: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思想素材、缺乏独创性的作品等。公共领域的专利包括:无效专利、规则和知识活动方法、治疗疾病等。商标权的公有领域包括: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超过保护期限而未续展的商标等。可以看出,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则生成不同的公共域,并且每个特定的公共域对应于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特定耗尽。例如,对于失败的外观设计,可以认为它已经进入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共域。但是,如果外观设计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工作,并且工作的保护尚未到期,那么由外观设计组成的工作不会进入著作权意义上的公共域,而直接影响是:巧合对于权利载体,即使在专利法字段中,公众也不能自由地应用无效的外观设计,因此外观设计实际上不会进入公共域。因此,为了使失败的外观设计进入公共域,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外观设计权利承运人没有附加其他类型的权利或者附加权已经用尽。同时,可以看出所谓“进入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可以自由使用”并非完全无条件,并且必须在外观设计权利载体上建立公众信任保护利益的保护前提。附加其他类型的权利或附件。权利已在基础上用尽。

  在诉讼中,两被告辩称椰树公司就“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贴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超过专利权期限,该专利的相关权利即关于装潢方面的设计元素等已不再为椰树公司独有,其他人均有权使用,且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与椰树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罐贴有巨大区别,椰树公司使用的椰子汁装潢亦不断在变更、调整,不属特有装潢。但是,椰树认为其声称的特殊包装是一个罐体,它是用正面文字、的图案和颜色特别装饰的。装修主要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有关,其他主要部分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主张权的独特装饰仍在正常使用中并在市场上流通。

  最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罐头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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