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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宣判,来看商业秘密的注意要点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可能一个疏忽,就会导致公司的核心机密遭到泄露,从而使得公司面临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遭到泄露之后,如何利用相关条款进行维权?

 

今天我们通过全国第一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详细了解一下商业秘密的相关课题。

 

一、案件回顾

黄某、王某是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员工。在某公司任职期间,某研究所找到他们,希望他们接受该研究所的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

黄某和王某接受了该委托,并且开始在其任职的某公司窃取技术机密。他二人找到某公司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并收取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经过法院鉴定,黄某与王某交付某研究所的技术文档,与某公司文档具有同一性。但是某公司已经对该文档采取了保密制度,且在二人入职之时已经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

黄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而该文档的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430万元人民币。

二、审理结果

南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文档内容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而黄某与王某将某公司本来设为保密的文档泄露给他人,并以此牟利,已经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他们的行为导致某公司损失高达430万元,二人在犯罪中均是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三、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认定中存在着非常多的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商业秘密维权案件数量比较少的原因。

那么商业秘密侵权究竟有什么判定标准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参照上文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有四个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1. 关于秘密性

其实秘密性就是法律中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熟知”。但这个表述过于抽象,在实际认定中,具体的认定标准一般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否达到一定程度;以及他人获取机密的难易程度。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官会着重寻找“秘密点”。所谓“秘密点”就是能够涵盖被告所使用的商业信息,且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的信息。比如上诉案例中,“秘密点”就是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核心技术。

 

2. 关于价值性

价值性就是法律中所规定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这一点就是许多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而“经济利益”可能不仅仅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有可能是竞争上的优势。

在上诉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技术方案明显具有价值性,其评估价值为430万元。而黄某和王某窃取该技术机密的目的也是获取商业上的价值。

 

3. 关于实用性

其实,这一点在现在司法认定中已经被逐渐弱化。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修正: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已经看不到关于实用性的要求,其原因是,一般具有价值性的信息都会自带实用性,而过于强调实用性,可能会导致举证比较困难。且许多没有实用性的信息,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4. 关于保密性

保密性所对应的法律文本就是“保密措施”这四个字,,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保密性的判定是采取保密措施的可辨识程度,他人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来认定的。

在上诉案件中,很明显某公司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文件,且对该文档采取了保密制度。

 

四、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泄露一般有两种方式:文件外泄,人员泄密。

这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避:一个是对于信息保密级别的设定,避免不相干的人接触到该文件;二是对于那些能够接触到该信息的人员进行规范,使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不主动泄露文件。

 

先说第一点:对信息进行保密设定。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对此企业可以做的有:

1、机密文件的存档保密做好,建立全方位保护的数据库,并设立保管机制。

2、尽量避免纸质资料,需要递交的外部资料尽量以受保护的电子文档为主,同时要对外交资料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核。

3、添置碎纸机,纸质资料一旦确认无用,可作销毁处理。

 

再来说第二点:对人员进行规范。

这一点就以签订商业秘密协议为主。但商业秘密协议不是随随便便签订就可以的,一旦签订不好就很可能会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

比如在河北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与其原员工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设有保密条款,但由于被要求保密的内容是不明确的,不能证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以,只是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地记载“乙方要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机密”,而为具体规定需要保密的范围,那么此类协议就不能够认定是权利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做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这一类协议虽然签了,但也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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