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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如何把握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时机

随着大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专利申请审查越来越严格。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和授权专利的稳定性,以及如何满足企业的市场需求和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等问题成为了行业特别关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着主动修改和按照要求修改的不同时机。如果申请者错过主动修改的时间,将对该专利申请的许可与否、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时机对一个专利申请很重要。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讨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修改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专利申请提交后,可以主动修改吗?

 

答:可以,根据《专利法》(2008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问题二:主动修改是否有范围限制吗?

 

答:有,根据《专利法》(2008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 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问题三:申请递交后,有哪些主动修改时机?

 

答: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其主动修改时机不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3)另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

 

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仍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规定“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由上可知,在采用电子申请的前提下,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亦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截止日期均晚于专利局对申请费的核算日期。

 

问题四:错过主动修改机会就不能再修改了吗?

 

答:不是,还有机会,如果申请人错过了前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间,也是有修改机会的,那就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即可进行修改,但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也就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只是,相对于主动修改,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区别。例如,在主动修改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按照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当你发现你的申请文件存在不时,如果不及时进行主动修改,也是会影响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甚至影响后续的专利授权。因此,要好好把握主动修改时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大家操作时务必以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最新相关法规为依据。

 

参考法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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