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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状告“金龟子”商标侵权,到底能否成功?

“金龟子”这个名字,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大风车》和金龟子,就是我们放学回家最大的快乐源泉。

 

但最近,因为“金龟子”这个名称,开展了一场诉讼。

 

1. 金龟子状告“金龟子”

“金龟子”是央视主持人刘纯燕的艺名。

 

自从1991年进入中央电视台以来,刘纯燕就一直在《大风车》栏目中以金龟子的身份出现,以至于小朋友一提起金龟子,就想起那个个头不高,脸蛋很圆的假小子。

 

可最近,金龟子把另一个“金龟子”告了。

 

原来,南京一家少儿机构将“金龟子”注册了商标,申请/注册号:13029596,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为此,刘纯燕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姓名权,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该商标确属侵害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该商标无效。

 

被诉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裁定。

 

李某主张的原因是:第一,“金龟子”只是刘纯燕扮演的角色名称,并非艺名;第二,“金龟子”并未与刘纯燕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但是柯北翻看刘纯燕的词条,在其名字下面有一行小字:“金龟子(人物)”一般是指“刘纯燕”,而在普通民众心中,刘纯燕已经就是“金龟子”本尊了。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金龟子”是否侵犯了在先姓名权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后作出判决,认为金龟子既属于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且刘纯燕主持的少儿节目多为寓教于乐性质的节目,很容易与第41类“教育、培训”类产生关联性,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服务机构和刘纯燕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所以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经审理仍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拥有在先姓名权不能注册商标

 “金龟子”的案件,争诉点就在于是否拥有在先姓名权。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但姓名是否具有在先姓名权,则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话题。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但对于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不正当手段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人知晓或者理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例如,申请人与他人曾经就标注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产品存在经销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双方为同一地区的同行业企业,且他人使用系争商标已在当地具有影响等。

 

2、系争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模仿。例如,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较为独特的创意,而系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构成要素与视觉效果上都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申请人抄袭了他人的在先使用商标。

 

就本案而言,艺名落入姓名权保护范围之内,而“金龟子”正是刘纯燕的艺名,且由于“金龟子”的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将教育培训类的商标注册为“金龟子”容易让人产生与李纯燕“金龟子”的关联,因此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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