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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SKK)鑫隆机工打得漂亮!

近年来,由于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技术人员流动频繁,因离职员工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是每个企业必须要上的重要一课。

 

2019年,佛山市禾才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才代理”)的客户——佛山市南海鑫隆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K)鑫隆机工),在一场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中取得了重大胜利。

 

职工离职后私自将原单位研发的技术成果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申请了专利,原单位该如何主张该专利的所有权?本文以(SKK)鑫隆机工的案例为切入口,就职务发明创造来谈一谈。

 

1. 案件背景

 

成立于2013年的(SKK)鑫隆机工作为一家实力强劲的制造型企业,是一家集科技研发、方案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和售后保证一体化服务的专用日用陶瓷设备公司。

 

虽然公司成立时间只有六年,但(SKK)鑫隆机工在发展过程中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良,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了许多客户的称赞。

 

其全自动日用瓷成型生产线、全自动日用瓷数控生产线、全自动日用瓷分开模生产线、日用瓷注浆设备、洗边机、干燥机等。全权引进日本SKK60年日用陶瓷机械技术,研发出了更适合中国企业使用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并创造了19项专利技术,在行业内遥遥领先。

 

2018年,(SKK)鑫隆机工发现,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本公司图纸申请专利,以侵犯商业秘密及技术为由,在公安局立案审查。

 

2019年,(SKK)鑫隆机工以某公司擅用鑫隆的图纸申请专利正式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法院立案审理,禾才代理法律顾问李银惠律师正式代理此案。

 

2019年8月,某公司提出和解,并将申请的专利全部无偿转让给鑫隆,并将用鑫隆的技术申请的产品全部停产,拆除生产线,全部转移给鑫隆 ,相关涉案人员,2年内不能从事该行业。

 

此次专利权属纠纷,(SKK)鑫隆机工大获全胜。

 

2. 案件分析

 

为什么(SKK)鑫隆机工的设计图纸会被其他公司拿去申请专利?这与五个技术人员有关。

 

崔某、张某、蓝某、罗某、刘某五人原是(SKK)鑫隆机工的技术人员,2017年1月至5月,五人陆续从(SKK)鑫隆机工辞职,后集体来到(SKK)鑫隆机工的竞争对手某公司任职。

 

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崔某等五人将作为(SKK)鑫隆机工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纸,直接拿到某公司,并申请了12项专利。

 

分析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案件可以分为两层:其一,是侵犯商业秘密;其二,是专利权属纠纷。

 

先来看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条件也相对比较细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对权利人而言,具有或者可以产生经济利益;

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本案中,(SKK)鑫隆机工的设计图纸属于公司机密,是日后将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属于商业机密的保护范围。

 

而崔某等五人在离职后,擅自盗取(SKK)鑫隆机工图纸,用于(SKK)鑫隆机工的对手公司申请专利,已然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在本案中,某公司利用(SKK)鑫隆机工图纸申请了12项专利,虽然专利权人是某公司,但其权属却有争议。

 

我们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发明人不具有当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同时,《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4.1.2发明人部分明确指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也就是说, 在我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并不对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发明人作实质性审查,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发明人仅是名义上的发明人,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证书并不具有证明实际发明人的当然效力。

 

在此案件中,12件专利的申请权属于鑫隆,发明人是崔某等五人,但崔某等五人在离职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将这些技术拿到新入职的某公司进行申请,因此出现了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

 

3. 专利权属纠纷的注意点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透过种种事件,可以抓住一条最重要的主线: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给出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三种具体情形: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上述案件中,崔某等人在某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图纸,全部都是由其五人在(SKK)鑫隆机工工作期间,利用(SKK)鑫隆机工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理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然而,在正式法律认定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以下证据:


1、单位经营范围证明
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履行职务,这种发明创造自然相应地成为职务发明。


2、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
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是判断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用来证明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晋升通知书、离职证明、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等。


3、单位立项证明
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不过在实践中不少单位并没有规范的立项文书,导致在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中比较乏力。

 

 

4. 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43.2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4.6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32.3万件,占93.3%;非职务发明2.3万件,占6.7%。职务发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主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奖励和报酬的划分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能维护好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整个市场的健康秩序。

 

在这一案件中,(SKK)鑫隆机工为我们做出了极好的表率,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挺起胸膛,以法律为盾牌,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成果。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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