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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突击申请近2000个“哪吒”商标,是未雨绸缪还是占山圈地?

柯北又来说哪吒了。

 

电影热度自不必说,上次写它的时候,排名还是第三。这次写它,就已经超越《流浪地球》排到第二位了。

 

截止到9月3日9时51分,哪吒票房已经高达47.24亿,超过了《流浪地球》的46亿,跃居中国票房史第二名的宝座。

 

然而,人红是非多。先是有人抄袭哪吒制作衍生品,然后有人控告哪吒抄袭自己的作品。

 

这些大事小事,也让哪吒学精了,与其让别人来告我,不如我自己先行用法律将自己武装起来。

 

于是,其出品方光线传媒(300251.SZ)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商标内容基本与电影《哪吒》相关,如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敖丙、殷夫人等。

 

对于这一举措,网友分成了两大阵营:

 

一边是支持的:人家自己的东西自己注册,有什么问题?

另一边是反对的:光线传媒太无耻了。

 

 

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就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家喻户晓的传统神话人物是否能够注册商标?其二,短时间大量注册上千个商标是否涉嫌违反《商标法》大量囤积商标的规定?

 

今天,就这两大问题,柯北也来分析分析。

 

1. 神话人物是否能够注册商标?

 

在反对光线传媒的声音中,对神话人物能否注册商标提出质疑的人占了多数。

 

 

将我们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注册成商标,只准自己用,看上去确实不太厚道。

 

但柯北查询中国商标网,输入哪吒后,居然有749件商标,而且很多都是注册成功的。

 

同样,输入孙悟空、猪八戒、太上老君、元始天尊甚至玉皇大帝等,也有很多商标注册在案。

 

目前,《商标法》中暂时没有关于神话人物不准注册商标的规定,所以“哪吒”、“敖丙”等注册商标是合法的,不受到法律限制。

 

 

2. 短时间注册大量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这一个点才是本案的重点,因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哪吒”商标肯定是需要的,但光线传媒一下注册上千个商标的行为,难免会让人想到他是在占山圈地,不正当竞争。

 

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是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

 

照目前看,《哪吒》的出品方光线传媒必须拿出切实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注册的商标全部与业务有关,否则这种数量过多且没有真实使用用途的恶意注册行为,可能会被判罚。

 

 

一般来看,商标大量注册背后无外乎三个原因:

 

第一个是的确真实需要使用;

 

第二个是恶性注册,例如为了商标转让获利而并非真实使用,这个是新商标法重点打击的范围;

 

第三是保护性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第一点几乎不可能,第二点也不应该,第三点可能才是光线传媒的真实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哪吒》上映前,出品方也许是因为看不好哪吒市场,没有任何商标保护;等到哪吒大热,赶快来注册大量商标。

 

这个是不是就像一位网友说的:你落魄时无人问津,你发达时万家齐捧!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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