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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乔丹”纷争,“NB”不断:细数这些年体育品牌之间的商标之争

体育用品向来不乏商标之争。少则一两年,多则六七年,反正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商标纷争不罢休。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既然本届主题和“体育”有关,那柯北就给大家来梳理一下那些大家熟悉的体育品牌商标纠纷案吧~

一、乔丹体育 VS 球星Michael Jordan

“乔丹”纷争由来已久,且在中国知名度超高。

创立于2000年的乔丹体育,自创立之初就申请了“乔丹”及中文拼音“QIAODAN”等系列商标。但2002年,刚刚起步之时,就面临了Nike公司的商标异议。

由于Nike公司提出的异议全部被商标局驳回,乔丹体育就一直沿用“乔丹”这个商标,并逐渐发展壮大。

在2012年,球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商标,从此开始,双方开始了3年的法律纠纷,均以迈克尔•乔丹败诉告终。

但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所说:“乔丹体育做了一件‘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乔丹体育打了个擦边球,借助名人效应来搞营销。”

在长达近4年的法律纠纷中,还是迈克尔·乔丹略胜一筹。虽然在这么多次的判决中,迈克尔•乔丹作为诉讼方全都败诉,但无论是乔丹本人2012年7月的中国之行,还是对于air Jordan 27代的上市,都已经吸引了足够的眼球和赢得了更高的市场知名度。

而乔丹体育虽然在官司中得到了胜利。但却因为这纠纷至今无法成功上市。

二、New Balance VS 新百伦 VS 纽巴伦

自登陆中国以来,NB,新百伦和纽巴伦一直让人傻傻分不清楚。

纽巴伦(New Barlun)与New balance这个超级山寨和正品的区别暂且放在一边,今天我们谈谈New Balance与新百伦的商标纷争。

2013年7月,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害了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而最终,这一诉求得到了支持。2015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

这一判决是基于从法院得到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其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近2亿元。因此,NewBalance要为它在中国市场所犯下的失误付出沉重代价。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出炉,判决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但将赔偿金额大幅下调至500万元。理由是: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新百伦”的商标。

因此,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NewBalance最近输掉的一场官司意味着,“新百伦”这三个字不再与品牌画等号。现在NewBalance中国官网已经看不到其早前的中文名字的痕迹。

三、阿迪达斯VS阿迪王

虽然前两个案件,原告均以败诉告终,但接下来这个案件,结果出现了反转。

2006年,阿迪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福建泉州成立,并申请注册了“阿迪王”及英文“adivon”商标。

接着用这一“牛逼哄哄”的商标,阿迪王在全球掀起了品牌推广战,无论是西甲联赛还是NBA,都能看到它的身影。

然而,这个颇为耳熟的名字还是受到了正主的注意。2008年8月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权,经过多次唇枪舌战,2013年5月双方才达成和解,耗时近5年之久。案件的结果最终以“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告终。从此之后,“阿迪王”淡出公众视线。

俗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在品牌尚未发展壮大之前,模仿和借鉴优秀品牌的设计理念、营销经验和管理模式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打擦边球,枉顾品牌自身发展,一心想着投机取巧,实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选择。

这些体育产品商标之争,虽然取胜的多,败诉的少,但社会舆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对品牌的印象也会一落千丈,之前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力,也会因此而大受打击。

所以在这里,柯北也奉劝大家一句,从基础做起,认认真真经营产品和品牌,才是让“大国品牌”走向世界的唯一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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