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需要另行或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一、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商标注册人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