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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研发出的技术专利,到底属于员工还是公司?要分这几种情况!

专利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确权诉讼和合同纠纷。今天,专利神教掌门李银惠律师就来为我们讲一讲:专利权属诉讼官司应该怎么打?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指这个专利权到底是该属于谁。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专利纠纷,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 职务发明纠纷;

  • 合作发明纠纷。

 

第一种类型是职务发明纠纷,对应《专利法》第六条的内容。

 

假如说你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在职期间研发出来了一项新技术,却在发明出来以后跳槽,并在新公司里用该技术申请了专利。

 

该专利与你公司的产品比较接近,对你的公司产品销售造成很大威胁,此时你就可以去法院告他。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即便员工个人为该项发明创造付出了很多努力,该技术方案的所有权也不属于该员工,而是归公司所有。

 

这种情况对员工来说是不是不公平呢?并不是。

 

  • 一方面,公司已经为研发人员付出了工资、奖金等物质奖励;

 

  • 另一方面,大部分研发活动并不能依靠单打独斗做出来,而是需要一个团队共同完成。

既然《专利法》规定得如此详细,为什么还会出现专利权属纠纷?因为还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其一,发明完成的日期。

 

该发明是员工在你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可以算作是职务发明。

 

但如果说该技术本身不完善,而是员工离职很久之后由员工独立做出来的,就不算做是职务发明,专利权自然也不属于公司。

 

其二,研发人员在公司的身份。

 

有时,研发人员虽然利用公司实验室并在公司进行研发,但发明人并不是公司员工,只是其他公司派来的驻外人员,或者是高校里的独立发明人。那么,他的身份就不是公司员工,也就无法证明这是一个职务发明。

 

第二种专利权属纠纷是合作发明纠纷,对应《专利法》第八条的内容。

 

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电器公司,你委托了一个软件公司做系统配套,系统完成之后,专利权是属于你还是做出系统的软件公司呢?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在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专利权应该是归属于做出发明创造的公司,也就是软件公司;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就应按照规定分配。

 

只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专利官司也就因此发生了。所以,建议大家在专利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事先签署协议,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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