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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份量”有多重?我们帮你列全了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这份报告有什么作用?我们去看看。

 

知产百科 一下就懂

 

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中第一次出现的。

 

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010年1月9日、2010年2月1日分别公布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就这一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这一制度应当是对2000年《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所作的改进。

 

新的专利法将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改为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时,“与检索报告相比,专利权评价报告明显地扩大了审查范围。由原来的只管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如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或者说,凡是涉及无效的理由,都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体现。”

 

规定专利权评价制度的原因在于:在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尚未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权利的稳定性不高。

 

设立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合理地平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使公众免遭诉累。

 

也可以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相关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避免盲目采取不适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从而免除对其自身利益的损害;对社会公众布而言,可以避免就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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