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做好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21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11日
12.14快讯:2020年中国版权年会在珠海市举行。
2020年12月14日
全部资讯

数次反转,12年“海天”“每夫”商标战终落幕:近似商标究竟如何界定?

“有人烟处,必有海天。”

海天酱油,被称为“酱油中的茅台”,在调味行业十分耀眼。今年,海天味业的总市值一举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市场占有率超过20%,一时间风光无限。

不过还是那句话,人红是非多。

作为一家百年老字号,又发展得如火如荼的调味品企业,商标被抄袭也是家常便饭。其中一家抄袭者,将“海天”两字掐头去尾,变为了“每夫”。

然后,就被海天告了。

1. “海天”商标已注册了37年

海天是个百年老字号,早在1983年,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了“海天”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腐乳、南乳、酱等商品和第30类酱油、醋、味精等商品上。

2008年12月,方某某申请了第7120939号“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等商品上。

这两个字看起来似乎与“海天”没什么关系,但仔细一看就知道,“每”字是缺了“海”左边的三点水,右边的“夫”是“天”字多了一个头。

该商标在2010年4月6日通过初审公告,在2014年11月28日通过最终注册。

海天集团在发现这个商标之后,马上就不爽了,认为该商标与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海天”商标构成了类似,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申请。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每夫”和“海天”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构成对“海天”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于是做出了维持注册的裁定。

2. 你来我往,针锋相对

对于这份裁决,海天自然不服,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却与商评委的裁定不同,认为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类别上与海天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这一次,国知局不服了,又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每夫”在核定使用的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海天”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区分表第31类的类似群中的商品,故分别属于类似商品。

据此,北京高院做出判决: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制品”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有误。

但是,在商标本身的样式层面,诉争商标的汉字“每夫”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天”相比较,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仅在上字体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

根据以上结论,北京市高院最后表示,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自此,“每夫”商标被宣告无效。

3. 近似商标如何判定

在本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近似商标,判定是不是近似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色彩相近。

这点比较简单,在构造类似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类似配色则可以被认为是色彩相近。例如一个圆形里面分为三等分,分别着色为红黄蓝,而另一个商标为椭圆形分为三等分,着色分别为红绿蓝,那么就可以判定是由于色彩相近而构成类似商标。

第二,排列方法近似。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极星和雪铁龙的logo之争,就是排列方法近似而被判无效的商标侵权案。两个商标看起来不同,但是都是利用倒V形状做的排列组合。

第三,书写类似。

本案就是书写类似的例子,虽然“每夫”和“海天”意思不相同,但都是原本字形的改变,很难让消费者区分开。

所以,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千万别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去申请一个和大牌类似的商标,要绕开近似商标,才能打开自己的品牌。

初七
初七
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政策利用
禾才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