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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快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赔付189万元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

大家在视频网站看视频的时候,是不是觉得广告很烦?想屏蔽视频广告?但通过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上的广告合法吗?这个问题现在有答案了~

 

最近,腾讯公司和世界星辉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解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的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裁定世界星辉公司应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89万余元。

腾讯公司首先声称它是“腾讯视频”网站的合法经营者。“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由世界星辉公司开发和运行,该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当“腾讯视频”网站使用此功能播放电影时,用户可以有效过滤开场广告和暂停广告。被诉行为使腾讯公司无法从腾讯视频网站影片的开播和暂停播放时的广告中获得直接收入,从而使腾讯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责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公证费4000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视频运营商,广告过滤功能也是一种行业惯例。尽管网络用户使用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导致广告浏览次数减少,但这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以补救的“实际损害”。它只损害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利益,影响了一些网络用户的选择,并没有达到影响他们生存的特定水平。它没有干预市场,也没有对腾讯视频的利益造成根本损害。据此,一审法院裁定,所指控的行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并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所有申诉。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应法院请求,腾讯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过滤广告功能对在线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报告。

 

在审理该案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应根据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因此,在具体案例中,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整体社会福利的影响,可以验证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起诉的行为,这足以表明主管当局已承认此类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使不考虑这一规定,被诉行为显然是采取积极措施直接干预和干涉他人经营的行为,这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至于社会总福利,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同行或相关经营者。分析表明,广告的过滤功能不利于社会的整体福利,这一结论也可以得到经济分析报告的支持。虽然一审判决也提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即使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尽管被起诉的行为似乎对消费者有利,但这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和生存空间产生严重影响,最终成本仍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

 

总而言之,被告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有鉴于此,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改判,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89万余元给腾讯公司。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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