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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干货!3种专利审查制度,专业的你必须知道(集中审查篇)

上一次,我们介绍了专利审查中的加快审查,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戳蓝字《干货!3种专利审查制度,专业的你必须知道(加快审查篇)》。

 

今天,我们来为大家带来专利审查制度的第二种:集中审查。

 

国知发法字〔2019〕47号,2019年9月3日印发,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制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集中审查针对的是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而非个案的加快审查。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和相关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将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案件的集中审查工作。

 

为提高审查质量,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集中审查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的请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配合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集中审查具体实施如下:

事项

说明

适用条件

1. 同批次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其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2. 集中审查主要针对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

3. 请求同批次进行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

4. 已享受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的申请不再纳入集中审查。

请求主体

全体专利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提交材料

1.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应填写请求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属技术领域、请求集中审查理由及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

2. 专利申请清单(清单需提交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电子申请清单中应当写明每件专利申请与所主张的“关键技术”的关系

如何提交

通过信函方式寄交,其中清单电子件以光盘介质的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

程序终止

1. 提交了虚假材料;

2. 申请人不配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不配合开展有助于集中审查实施的工作;

3.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次案件中存在非正常申请;

4. 申请人主动提出了终止集中审查的请求。

程序终止时整个批次的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程序,转为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答复要求

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申请人答复时间的快慢会对审查部门单位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产生影响。

 

 

 

附件:国知局下发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条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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