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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厂”PK“鹅厂出品”,历经三年,腾讯终获阶段性胜诉

互联网时代,网上冲浪少不了会接触一些网络用语和一些特殊“称谓”,比较有名的就是,京东被称为“狗厂”、阿里巴巴(天猫)被称为“猫厂”、而腾讯则被称为“鹅厂”。这些亲切的称呼都是因为他们的他们的logo吉祥物。

 

因此,一提到“鹅厂”,不少人会主动代入有着企鹅卡通形象的腾讯公司。然而,有人也看到了“鹅厂”的价值,申请了“鹅厂出品”商标想要“蹭热度”、“傍名牌”。

 

我们从商标局官网上查询看到,2015年4月13日,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了“鹅厂”商标,核定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太阳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上面。

 

而保定市华宇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宇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鹅厂出品”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测量装置;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即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也就是说,华宇公司申请的“鹅厂出品”与腾讯公司申请的“鹅厂”商标,申请时间仅差2天。

 

为此,腾讯公司对“鹅厂出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鹅厂出品”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一开始,腾讯公司不服国知局的裁定,故将国知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作裁定。

 

一审中,法院依旧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来,腾讯公司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阶段,腾讯公司明确表示上诉理由包括华宇公司注册多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与“鹅厂”相关的商标。

 

此外,华宇公司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猫厂出品”“狼厂出品”等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华宇公司注册“鹅厂出品”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后,耗时近3年,近日终于获得阶段性胜诉。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5月25日公开的判决书,5月18日,腾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有了二审结果。根据判决,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关于涉案商标“鹅厂出品”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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