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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球星乔丹与乔丹体育的7年诉讼“马拉松”终于结案了

如同加多宝和王老吉案件一样,球星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案也拉锯了很多年。

北京时间10月16日,这场商标争议案终于迎来了终审,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一、7年商标“拉锯战”

 

据了解,耐克的Air Jordan,是1985年因为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号召力,推出的以其命名的篮球鞋系列,也就是俗称的AJ。该鞋的主要图标是一个乔丹上篮动作的剪影。

 

 

而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推出了篮球鞋之后,由于其名称和剪影,当时被部分消费者误认为是耐克旗下产品。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商标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针对这一问题,乔丹体育与乔丹本人进行了长达7年的“马拉松式”诉讼。

 

二、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2012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向商标委员会提起诉讼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Michael Jordan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法院一审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审以败北收场。

 

两度受挫之后,Michael Jordan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四小时之久,“乔丹”商标是否与Michael Jordan相对应,成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3件"乔丹"商标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但是,乔丹是在2012年才对“乔丹”商标提起诉讼,而据《商标法》第45条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因此,因过了5年的撤销时效,所以,2016年被撤销的“乔丹”汉字商标只是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和第32类的商品上,即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啤酒等,而不是在“乔丹体育”最有品牌影响力的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上的“乔丹商标”。

 

如今,针对肖像权的判决,最高法依然支持乔丹体育一方,指出争议的“飞人”商标只是剪影,没有很明确体现乔丹的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在这场7年拉锯战中,乔丹体育再次获得胜诉。

 

三、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虽然最终打赢了官司,但这长达7年的商标战却让乔丹体育失去了占据市场先机的重要时机。

 

乔丹体育原本是体育用品企业中最有发展前途的,在2011年11月21日,其便向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当年11月25日获得过会。

 

然而2012年,就被美国球星乔丹告上了法庭,导致乔丹体育长期处于已过会但未获得发行批文状态。

 

2014年,证监会曾提到过乔丹体育,称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属于企业存在特殊事项的状况,证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上市工作。但当年与乔丹体育一起发展的如安踏、李宁等国产体育品牌早已进入了资本市场,乔丹体育失去了进入资本市场的先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国内体育用品市场也随着消费转型升级更是由“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中国品牌应该依靠科技创新,科学管理来提高品牌质量丰富品牌内涵从而形成自己真正的行业竞争优势。

 

所以,不论哪个市场,留给乔丹体育的时间和空间都不多了。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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