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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翻唱了那么多歌,算侵权吗?

今天一大早,禾才小歌神就来小编这里痛诉:“我的原创歌曲被侵权了!”

原来,小歌神之前作词作曲了一首歌曲,多次上传没有成功。今天一查,就在原来的位置,还是原来的名字,原来的曲词,只是头像却不是他上传的那个头像。

 

“这是侵权吧!”本着对知识产权清晰明确的概念以及坚定顽强的斗志,禾才小歌神拨打了400后台热线,踏上了维权之路。

 

就在跟他聊天的这段时间里,小编开始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上传歌曲都算侵权,那么《我是歌手》中翻唱了那么多首歌,也算侵权吗?


我们今天就来聊聊~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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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节目的演唱曲目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前有维塔斯向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发出律师函关于迪玛希演唱《opera2》的侵权事件,近有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上指出张杰演唱的《默》未经其授权。另外,词曲作家李海鹰也指出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未经其授权而改编。《我是歌手》因此一直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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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翻唱这件事,可以说是音乐圈的常事,很多歌曲原唱没红,翻唱反而是风生水起。


比如李健的《传奇》被王菲唱火了,赵雷的《阿刁》被张韶涵长火了,JC的《说散就散》被《前任三》这部电影里的翻唱袁娅维唱火了,还有汪峰老师的《春天里》被旭日阳刚唱火了……更别提那些直播平台,K歌软件,音乐APP的普通人版翻唱了。

 

这不由地让人想到一个问题:难道我在路上唱一首歌,录下来了,都算侵权吗?

 

说到这里,我们就要确认一下“翻唱”的定义:翻唱是一个对原词曲作品加以利用的行为——既有不作更改的模仿性翻唱,也有对词曲作品的旋律、歌曲风格、歌词等作出改变的演绎性翻唱。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受法律保护,而翻唱者要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那么,在上述几起案件中,歌手都是由《我是歌手》节目组组织演出的,所以侵权方应该是《我是歌手》节目组,而非歌手本身。

 

不过,说起禾才小歌神,他的维权之路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著作权法》在限制商业侵犯著作权的同时,也慎重考量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权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小歌神的歌曲虽然被人翻唱上传,但作词作曲都标上了著作权人的名字,而且未用作任何商业用途,所以:不侵权!

 

想到这儿,我继续开开心心地唱歌了:“人生路~美梦似路长~~~”耶!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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