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专利费用中规定: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因此,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提起复审请求书,并缴纳相应的复审费用。
根据国知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不同类型的专利复审费不同,发明专利的复审费为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费均为300元。
复审费属于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即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