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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扶持方案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扶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30日

 

佛山市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扶持方案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实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发〔2015〕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汇聚创新资源,打通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形成制造业创新驱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切实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制造业由大变强。

  二、扶持对象

  本方案扶持对象为:

  (一)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二)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四)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评定部门批准在佛山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单位。

  上述依托单位须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评定部门批准,且由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依托单位作为控股股东或占主导地位。

  三、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

  (一)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执行。

  (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

  1.建设目标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面向本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

  2.建设领域

  为强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引导全市有序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应在以下领域内建设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所含领域(现有共36个领域,以后与总体布局最新更新保持一致);

  (2)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2+2+4”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所含领域。

  在上述领域中,除装备制造和泛家居等本市超大行业领域可根据实际创建多个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其它领域原则上每个领域最多只创建1个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3.创建方式

  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的主体性和

  积极性,紧紧围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兼顾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统筹考虑现有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借助已有产业技术联盟,或引导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尤其是转制院所,自愿选择自主结合,构建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探索机制和模式创新,创建创新中心。

  4.组建条件:

  (1)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创新中心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2000万元。

  (2)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靠前的企业(指排名全国前十、或者全省前十、或者全市前五的企业,企业排名应提供国家、省、市相应级别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或开具的企业整体排名有关证明材料)。

  (3)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联盟应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包括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4)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5)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6)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5.组建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

  (2)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3)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提出拟批准筹建名单。

  (5)经审定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批准筹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6)列入批准筹建名单的创新中心,按照创建方案完成筹建工作后,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确认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按照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评定部门的要求创建。

  四、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获批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扶持后,市级扶持资金按照与国家级和(或)省级扶持资金1:1的比例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分两批下达,第一批按市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在确定项目计划后下达,其余50%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下达,市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获批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按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标准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分两批下达,第一批按市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在确定项目计划后下达,其余50%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下达。

  (三)对获批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单位,按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标准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分两批下达,第一批按市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在确定项目计划后下达,其余50%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下达。

  (四)单个项目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五、扶持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扶持的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在国家级或省级项目扶持资金下达至依托单位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下达文件和本扶持方案拟定市级扶持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在下一年度拨付第一批扶持资金,在项目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验收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验收通过文件和原市级扶持计划拟定第二批扶持资金下达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在下一年度拨付第二批扶持资金,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或验收等工作。项目总投资金额以依托单位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准。

  (二)对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获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评定部门批准在佛山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单位,在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分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审定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拨付第一批扶持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验收通过文件和原扶持计划拟定第二批扶持资金下达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在下一年度拨付第二批扶持资金。

  六、资金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纳入扶持计划下达年度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七、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7〕21号)进行管理。获得本方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监督检查,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二)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市级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获得本方案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项目验收之前迁出佛山市或退出项目建设,不得在获得扶持资金后的3年内迁出佛山市,否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追回本方案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fsiit.foshan.gov.cn/gkmlpt/content/4/4631/post_4631962.html#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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