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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疫情期间的税收帮扶政策,你不得不看!

近期,国家针对疫情出台了不少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家更深入了解,我们这次按照内容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需要注意的是,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政策外,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发布的一些涉税政策。

 

​那还等什么?大家,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运输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三类特定服务收入免收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弥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六、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享受税收优惠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部分税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九、临时性工作和奖金免征个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十、为员工发放防护品免征个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十一、免税申报如何办理?

纳税人有关捐赠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点,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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